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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6695
政策及解读
2017-10-09
解读《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解读《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6月30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7〕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医发〔2016〕2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地要把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抓紧完成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妥善处理好清理整顿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上述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审核清理,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率达到100%。

  (二)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00%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

  (三)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00%落实对进场屠宰生猪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主体责任。

  (五)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销售的猪肉产品100%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六)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检出的病害猪(肉)100%无害化处理。

  三、主要内容

  (一)审核清理范围。全州范围内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条件和标准。

  1. 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执行。

  2. 审核换(发)证条件。准予换(发)证企业: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合格企业。不予换(发)证企业: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不合格企业,以及在审核清理整改时限结束时仍不合格的企业,自动放弃换(发)证申请的企业。

  (三)实施步骤。

  1. 宣传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的相关要求、条件和标准,书面告之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的宣传,增强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和守法经营意识。

  2. 自查申请审核阶段(2017年7月20日前)。全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自查,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发)证申请书》。

  3. 审核和限期整改阶段(2017年7月21日—8月20日)。县市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审核项目及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屠宰企业,准予换(发)新证。对于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屠宰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屠宰企业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不整改及整改时限结束时仍不合格的,提出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意见。

  4. 抽查复核阶段(2017年8月21日—9月20日)。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县级审核上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形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合格拟核发新证的企业名单,审核不合格拟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在红河农业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州政府审批,同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5. 发证及清理阶段(2017年9月21日—10月20日)。经审核符合换(发)新证的,州政府统一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检验印(讫)章。经审核不合格确定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内不换(发)新证,但可继续从事生猪定点屠宰活动;整改时限结束后经审核合格的换(发)新证,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6. 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21日—10月30日)。各县市围绕工作目标,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从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思路等5个方面形成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