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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521
人事信息
2017-11-28
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个城乡居保办发〔2017〕2号

各乡(镇、区)、市人社局片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根据《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个城乡居保办发〔2013〕1号)文件规定,拟对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认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生存认证”工作,严格按照“个城乡居保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具体经办“认证”工作的经办人员要明确告知被“认证”人,每年“认证”的标准时间为11月15日至12月15日。

  三、“生存认证”工作要落实到人,生存状态明确,杜绝“悬空”现象,必须百分百完成“认证”工作。

  四、具体经办“认证”工作的经办人员要百分百地采集待遇享受人员的电话号码(本人无联系电话的可采集其亲属、近邻等的联系电话,并注明联系人与待遇享受人的关系)。

  五、认真做好宣传、公示、举报受理等工作。

  六、及时将领取待遇资格表册下发至村(居)委会、村小组进行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通过广播、入户等方式告知参保人,及时查看待遇信息。

  七、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指定或法定继承人,在其办理注销登记时,为证明参保人死亡时间、继承人关系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在上报认证材料时,将公示的图片资料或视频资料一并上报城居保中心。

  (注:视屏认证登陆QQ1445836330进行认证。需本人持存折、身份证原件放于胸前认证。)

  特此通知

  附件:1、《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生存认证登记表》

  2、《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死亡人员登记名册》

  个旧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