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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5441
规范性文件
2017-03-24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房地产用地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房地产用地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房地产用地

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房地产用地调控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红河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房地产用地调控实施方案

 

按照《2017年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立项督办责任书》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加快促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有效利用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要素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全面查清全州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力度,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将去库存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合起来,加强土地管控,更好地推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力争到年底,全州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全面完成。

主要任务:

(一)2009—2016年批而未供土地明显减少,前五年平均供地率明显提升,达到65%以上。

(二)对2009—2016年期间已供应的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构成闲置现实的土地基本处置到位;对被判定为疑似闲置的建设用地开展实地调查,经认定为闲置的,启动处置程序。

(三)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调控目标,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力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

二、具体内容及程序

对批而未供土地,查清每一批次中未供土地的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土地开发利用。对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处置工作。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未按要求建设或投资到位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处置工作。根据全州房地产去库存数,确定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停止)调控目标,编制2017年住宅用地计划,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

(一)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式:1.加快供应。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具体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结构、时序和方式,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2.完善手续。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经依法查处到位后于2017年底前依法办结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核销备案。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经确认并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市、县政府,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上录入台账予以核销。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1.消除障碍动工一批。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通过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2.帮扶解困开发一批。对难以按原批准用途开发,企业有意愿退二进三、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要求的,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帮助企业实现自主再开发。对企业确实难以为继、有意愿合作开发或退出土地的,帮助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协助解决融资等实际困难,推动盘活利用和开发建设。3.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4.采取措施收回一批。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落实收费处置一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开发。6.因地制宜处理一批。对由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一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两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1.调查取证。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通过询问、现场勘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2.认定告知。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3.拟定方案下发决定。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订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下发决定书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4.收回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重新供地、纳入政府储备、恢复耕种等方式加以利用。

三、整改措施

(一)实行挂牌督办。各地要按规定在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开本辖区内已确认的、尚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信息以及闲置原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重点督导。由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整改缓慢的重点市县开展督查,督促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

(三)实施销号管理。对尚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建立台账,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调查取证和分类处置,实行宗地销号管理,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确保处置到位。对批而未供土地,逐一上图建库,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行批次销号管理。

(四)强化通报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指标分配挂钩。对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批而未供土地规模较大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年底前闲置土地没有处置完毕的市、县,按面积收回或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问题严重的个别地方暂停土地供应。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30日前)。各县市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开展实地核实等方式,查明2009年—2016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和已供应土地的闲置情况,分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产生原因,建立台账清单。

(二)制定方案清查处置阶段(5月1日—5月30日)。各县市要制定每一批次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每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处置阶段(6月1日—12月15日)。按照政府批准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四)总结规范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各县市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查的基本情况、处置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12月20日前,各县市将此次工作开展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年底前州国土资源局向州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从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和房地产用地调控工作的认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和房地产用地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坚决纠正各种不作为行为,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勇于担当,认真履责。建立“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推进工作氛围和攻势,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联动,合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涉及发改、工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商务等多个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凝聚各部门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和积极主动的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序推进。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明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规范供地行为,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有关规定,做到闲置土地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切实纠正处置不到位、处置程序不完善不严格等行为。

(四)健全工作机制,务求长效。建立完善土地供应全流程、全覆盖、全天候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及时、高效利用。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明确“净地”出让标准,从源头上防范闲置土地产生。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第一时间发现闲置土地苗头、第一时间督促企业开工建设。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整改工作合力,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2016年成立的红河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由相应接任者替补,不再另行发文。